我处于2014年8月26日收到南宁市公安局星湖派出所的注销户口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经调查核实,住本市青秀区民族大道77号居民(赖玲玲,女;黄秋丽,女;兰韦芳,女;)因不在本辖区居住生活,应注销本市常住户口。
请本人或亲属在8月30日前与我处唐美玲老师联系,并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星湖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公安机关将依法注销其户口。
后勤管理处(保卫处)
201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