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管理处

关于免费购买爱心保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04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各部、处、室,各教学教辅机构,教育厅幼儿园:
接鲤湾社区紧急通知,免费给我校教职工购买爱心保险。为做此次“爱心保险”填报工作,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购买对象:
有独生子女(3个月-18周岁)的教职工。
二、购买方式:
以各部、处、室为单位报名,填写《独生子女家庭“爱心保险”调查表》并于9月5日上午前将报名表(电子版)上传到联系人电子邮箱,报名表电子版可到学校后勤管理处工作动态处下载。
联系人及电话:曹智蓓,13517664484,电子邮箱:53119889@qq.com
 
            2. 爱心保险相关说明
 
 
 
                                                                             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2013年9月4
 
 
 
 
 
 
附件2
爱心保险相关说明
爱心保险是由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计划生育协会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办的新型计划生育综合保险项目。
一、爱心保险对象及期限
1、适用于3个月-18周岁以内(未满19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
2、子女为第一被保险人;父母(继父母)为第二被保险人。
3、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为一年一保,有效期一年,费用为每户每年30元。
二、爱心保险的身故保险责任及身故保险金给付限额为:
1、第一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后的保险有效期间,因疾病
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给付保险金15000元。
2、第二被保险人为父母(继父母)的,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后的保险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的按每人15000元人民币给予保险金;父母只有一人的按双倍给予保险金。
三、爱心保险的医疗保险责任及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
1、第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在乡镇级(含乡级)以上门诊治疗,符合当地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费用,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按80%比例给付。因意外医疗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1000元人民币为最高限额,对第一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1000元时,该合同所负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第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乡级(含乡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符合当地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费用,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按分级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按50%给付;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按60%给付;5000元以上部分,按70%给付。保险期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所负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延长90日。因住院医疗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12000元人民币为最高限额,对第一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12000元时,该合同所负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已办理了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同时又参加了城乡合作医疗保险或办理了其它自费保险的,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的权益不变,所获取的医疗赔付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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