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管理处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1-13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规范国有资产运作行为,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资【2009】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教财基[2009]115号)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原则

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2.国有资产的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3.实行二级管理:学校各部、处、室、教学教辅机构由部门领导牵头,设立资产管理员岗位,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妥善管理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并积极配合学校资产管理员的汇总及检查工作。

第二条  国有资产的定义

一、学校的所有土地、房屋及室外建筑物。

二、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三、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

四、学校接受上级部门调拨物品以及校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物品。

五、单位价值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如图书(含电子音像出版物)、桌、椅、凳、教学标本、电器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入库办理程序

新建、扩建、购置的国有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员、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及采购人员(或项目技术人员 )  验收    验收合格后学校资产管理员填写《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验收单》并办理资产入库手续     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员做好本部门国有资产入库工作    采购部门凭有相关部门批准的申请(如为政府采购项目,还需附上财政批复的采购计划表)、国有资产验收单、出厂合格证和发票等凭据到财务处办理转款或报销手续。

第四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调拨、对外捐赠、出租、出借、报废核销)

一、国有资产校内部门间调拨

国有资产校内部门间调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申请调入的部门填写《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调拨申请表》,调出部门和调入部门的资产管理员、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员和学校国有资产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报主管国有资产校级领导签署意见。

(三)资产调入部门凭《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调拨申请表》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员处办理手续完成资产调拨工作。

(五)凡未经申报和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拨国有资产。

(六)国有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或退休,须办理完相应的国有资产移交手续后,才准予离开。

二、国有资产对外捐赠

学校资产对外捐赠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对外捐赠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内容: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二)填写《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三)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捐赠专用收款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捐赠专用收款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村委会、城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四)捐赠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员凭以上文件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员处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

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学校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收回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如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出现损坏或丢失,由借出部门负责赔偿。

三、国有资产报废和核销

(一)报废是指已经超过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或者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二)学校车辆、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20万元(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含20万元)的国有资产,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准备材料上报自治区教育厅,经教育厅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上报时间:原则上应于每年五月、十一月集中进行申报。

(三)各部门一次性处报废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至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国有资产(车辆、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跨部门调拨等除外),报自治区教育厅进行审批。

(四)各部门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车辆、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跨部门调拨等除外),由使用部门或物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经“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有报废技术鉴定小组”核实并签署意见,如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需请专家鉴定核实并出具鉴定报告,后勤副校长审核,报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核销,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五)国有资产处置的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并附上国有资产的明细清单。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清查

 按国有资产工作的要求,学校每年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确保国有资产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员职责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员归属后勤管理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订并组织实施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组织、督促各部门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报告,日常监督检查。

2.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合理调配,审核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调拨、出租、出借、报废核销等手续。 

3.建立学校各部门国有资产明细帐簿,做好国有资产数据库管理及各种统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4.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5.组织全校国有资产的清查和年审工作。

6.负责审核办理资产使用部门损坏、丢失国有资产的有关赔偿事宜;

7.检查、指导学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培训、考核使用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人员。

8.负责与学校财务部门的联系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9. 根据上级部门工作的要求,及时完成上报有关报表的工作。

10.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学校有关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未完成交接手续不得离开资产管理岗位。

第七条  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员职责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二级管理,各部门资产管理员,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妥善管理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并积极配合学校资产管理员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2.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好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并定期核对资产帐、卡、物;负责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统计和汇总上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做好国有资产核查、年审工作。

4.负责办理本部门国有资产入库、调拨、出租、出借、报废核销等手续。

5.做好本部门国有资产总分类明细账簿,按时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员核对资产账目,保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6. 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未完成交接手续不得离开资产管理岗位。

第八条  国有资产赔偿处理办法

1.因责任事故造成学校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对于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除责令其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2.由于使用或保管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管理不善,或公物私用,造成学校国有资产的损坏或丢失,按损失价值赔偿。

3.损坏、丢失国有资产的赔偿方式有两种:一是赔偿实物;二是赔偿现金。

4.被损坏或丢失的国有资产,可根据物品的使用年限,按物品价格的50%—100%进行赔偿。

5.免于赔偿的情况:加强了安全防范措施,仍未避免失盗,经公安部门鉴定属于外盗的;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九条  奖惩办法

为使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鼓励先进,奖优罚劣,学校建立以下国有资产管理奖惩制度。

1.对积极主动开展国有资产管理与维护工作,认真完成各项管理任务,成绩显著,在年度国有资产检查中表现优秀的部门或先进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2.资产使用部门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领导、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员及直接责任人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先进”。后勤管理处按程序将国有资产管理违规情况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并提请学校对情况进行处罚。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2)对所管辖或保管使用的国有资产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3)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办理有关手续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国有资产的;

(5)财务人员不见“国有资产验收入库单”即给予报帐的;

(6)各部门资产管理员不及时清楚本部门国有资产,不按时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员对账或学校资产管理员不按时与财务对账核实,造成长期帐帐、账物不符的。

第十条  附则

1.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时,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一二年三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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