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管理处

教职工办理户口所需材料

发布时间:2014-09-1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一、干部调动市外户口迁入所需材料
1、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
2、干部调动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干部商调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4、当事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调入工作单位的接收证明(注明:集体户户主、户号、身份证号、单位地址);
6、一寸彩照白底的大头相片两张;
7、身高、血型;
注:(1)当事人申请迁入自己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发票、契税缴纳凭据)及小区物业部门的证明;
(2)当事人投靠配偶或父母子女入户,须提供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或父母子女的户口簿及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出生证或派出所出具证明);
(3)当事人与随迁家属(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必须同在一户才能随迁,并提供结婚证、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干部调动市内户口迁入所需材料
1、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
2、干部调动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当事人投靠配偶或父母子女入户,须提供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或父母子女的户口簿及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出生证或派出所出具证明);
5、一寸彩照白底的大头相片两张;
6、身高、血型;
三、干部录用市外户口迁入所需材料
1、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
2、干部调动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区编委的入编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4、当事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调入工作单位的接收证明(注明:集体户户主、户号、身份证号、单位地址);
6、一寸彩照白底的大头相片两张;
7、身高、血型;
注:(1)当事人申请迁入自己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发票、契税缴纳凭据)及小区物业部门的证明;
(2)当事人投靠配偶或父母子女入户,须提供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或父母子女的户口簿及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出生证或派出所出具证明);
(3)当事人与随迁家属(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必须同在一户才能随迁,并提供结婚证、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干部录用市内(区人才)户口迁入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书(人才市场盖章);
2、区编委的入编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接收证明(后勤管理处);
5、一寸彩照白底的大头相片2张;
6、身高、血型;
五、夫妻投靠户口迁入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书面申请报告(需本人亲笔签名按手印);
2、夫妻双方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户籍规定需要补充或佐证的其他户籍材料及相关证明,由公安机关另行通知;
5、一寸彩照白底的大头相片两张;
6、身高、血型;
 
六、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父、母)书面申请报告(需本人亲笔签名按手印);
2、 被投靠人(子、女)书面申请报告(需本人亲笔签名按手印);
3、申请入户人(父、母)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投靠人(子、女)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入户人属夫妻双方投靠子女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入户人与被投靠人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或出生证或公证证明等);
7、一寸彩照白底的大头相片两张;
8、身高、血型;
9、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户籍规定需要补充或佐证的其他户籍材料及相关证明,由公安机关另行通知;
七、子女投靠父母所需材料
1、入户条件,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教职工,身边无子女的,可申请非本市户籍的一名子女迁入本校;
2、申请入户人(子、女)书面申请报告(需本人亲笔签名按手印);
3、被投靠人(父、母)书面申请报告(需本人亲笔签名按手印);注:父母报告中需写明生育子女数量、子女目前户籍登记归属城市等情况;申请入户人是独生子女,可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入户人属夫妻双方来役靠父母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入户人已离婚并携带其子女迁入投靠父母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入户人与随迁子女的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入户登记的,需提供相关的关系证明(公安派出所证明、公证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等)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入户人与被投靠人的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出生证或公证证明);
8、一寸彩照白底的大头相片两张;
9、身高、血型。
10、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户籍规定需要补充或佐证的其他户籍材料及相关证明,由公安机关另行通知;
 
八、婴儿申报户口所需材料
1、婴儿父母亲双方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2、婴儿父母亲结婚证(原件);
3、婴儿的《医学出生证明》、《准生证》(原件);
4、婴儿的血型;
5、落户所在单位(或居委会)证明。
九、退伍或转业军人户口迁入所需材料
1、军转办出具安置落户介绍信;
2、《军人身份证证编码表》;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转业到我校工作的需人事处接收证明;
5、属夫妻相互投靠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一寸彩照白底的大头相片两张;
7、身高、血型。
十、公民参军服兵役注销户口所需材料
1、《入伍通知书》原件;
2、入伍人员的《居民身从证》原件及复印件;
3、以上手续如是代办,需出具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公民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注销户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2、公民所获取的定居地定居证明(原件);
3、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答发的《前行港、澳通行证》。
 
十二、死亡注销户口所需材料
1、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2、死亡人员所在医疗机构出具《死亡医学证明》(卫生防疫部门、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3、不在医院死亡的(含不在家中死亡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持证明到所属地段医院换取《死亡情况登记表》;
4、以上手续如是代办,需出具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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