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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医保】学生医保普通门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1-11-1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医保

普通门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0915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加强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管理,保障我校学生身体健康,减轻学生家庭负担,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享受学生普通门诊医疗保险的对象为我校参加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
    第二条  我校南宁校区学生普通门诊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为我校医务室和津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族大道76-4号),参保学生出现感冒、发烧等常见病、多发病时,在医务室或津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夜间22点以后,急诊到中医一附院急诊门诊就诊。

我校平果校区学生普通门诊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为我校医务室,参保学生出现常见病、多发病时,在医务室就诊。需转诊或住院治疗的到平果县人民医院就诊。

第三条  需要转诊到校外门诊就诊的须经校医务室同意,开具双向转诊证明。未经许可私自在校外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属于我校学生普通门诊报销范围(急诊除外)。

第四条  在我校医务室普通门诊就诊的学生,须提供个人医保编号,并出示身份证或学生证。无身份证或学生证的学生就诊一律按自费处理。  

第五条  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的支付范围参照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可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执行。

第六条  参保学生在我校医务室(南宁校区包括津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个人支付20%,门诊统筹基金支付80%,每年每人最高支付限额为250元(含在校内、校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统筹基金使用完后,由个人现金支付。

第七条  参保学生在校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发生属于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60%,门诊统筹基金支付40%,每年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250元(含在校内、校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先由本人垫付并索取票据,携相关资料到校医务室办理审核登记后到校财务处办理门诊医疗费报销审核手续。

报销相关资料如下:

学校医务室开具的转诊证明(内容包括在外就医的原因,地点、经过,就诊时间及医院);

门诊病历;

疾病证明书;

费用清单;

费用收据(发票)。

 第八条 医疗保险不能支付费用的项目:
    一、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营养费、煎药费、镶牙费、配眼镜(包括验光)费及其他杂费项目。
    二、优质优价费、优先优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气功费、推拿按摩费、各种医疗咨询费用(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
    三、各种整容、矫形的手术、治疗费及使用矫形器具的一切费用。
    四、各种体检费、预防服药及预防接种费;人流费用以及性病检查治疗费。
    五、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不按规定自购的药品费;不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又未经指定医疗单位转诊,自找医疗单位或医生诊治的医药费用。
    六、因违反校纪校规、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的门诊医药费以及不属于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内的其他费用,均不属于我校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报销范围。
    第九条  学生不得借用他人医保卡在校医务室普通门诊就医,一经发现,取消双方普通门诊医疗保障待遇半年。
    第十条 未尽事宜随学生医保政策的变动而调整。其他参照南宁市医保中心《参保学生就医须知》。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0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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