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处、室,各教学教辅机构,教育厅幼儿园:
为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以保障教育教学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对所属高等学校和厅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8年10月15日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以保障教育教学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对所属高等学校和厅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公务用车,是指学校履行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运行管理、使用范围、使用登记制度、维修与保养、驾驶员等管理部分。
第四条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了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六条 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
(一)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
(二)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三)学校在岗人员(厅级以上领导和高层次人才除外)公务出行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公车使用情况进行检査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章 运行范围
第八条 公务车辆使用范围
(一)学校教职工往返南宁、平果两校区必要业务用车。
(二)学校机要必要业务用车。
(三)保障学校未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厅级以上领导和高层次人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证书)公务出行用车。
(四)校属各部门一般公务活动原则上不派车,其公务活动采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出行,实报实销。
(五)其他应急必要业务用车。
第三章 使用与报批
第九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
(一)各部门公务活动使用公车须提前填写《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用车申请单》(附件1),车队长根据实际情况调配安排车辆,经后勤处负责人审核报主管副校长审批同意后方能派车。
(二)学校车队驾驶员公务出车必须填写《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车使用记录表》(附件2)。
(三)因工作需要在出车后临时增加目的地的,应事先报告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同意,车辆返校后次日内,用车人必须及时补办登记手续。
第四章 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的其他活动,违者一经发现并证实,须承担因此产生的—切费用,并给予警告、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辞退)等处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校停放制度,未使用车辆必须在学校指定的固定车位停放。因出差、维修等特殊情况未能回学校停放的车辆需经校领导或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同意。
第十二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放。后勤管理处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做好记录。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进行再监督再检查。
第十三条 校车返校,驾驶员均应及时向车队队长报告,以便于车辆调度。
第十四条 设立车辆调度运行公示栏,公布每日车辆运行安排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外单位借车。外单位借车须经分管后勤管理处校领导同意,原则上由本校驾驶员驾驶。外单位借车的过桥路费、油料费等由用车单位负责,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由用车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建立车辆维修保养记录本和事故记录本。《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车辆维修保养记录表》(附件3)用于记载车辆维修情况,反映车辆技术状况。《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车辆事故记录表》(附件4)用于记载车辆事故发生情况、原因及处理结果,作为年终考评依据。
第五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七条 驾驶员对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确保车况良好,车辆保洁由当班驾驶员于任务结束后及时保洁,按时完成车辆年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车队队长报告,车辆维修、维护及保养涉及费用都应统一由车队队长办理。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维修政府采购制度。车辆维修须在自治区财政厅定点采购单位迸行。维修单位及维修程序按本年度《自治区本级及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轮胎服务》有关文件执行。未经请示报告和办理相关手续擅自修理的,学校财务不予报销费用。
第十九条 车辆维修实行事前报告制度。车辆维修由驾驶员按实际维修项目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送修单》(附件5)和《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车维修审批表》(附件6),由车队队长提出初步建议,报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送定点单位维修。
第二十条 南宁市内维修报批程序。维修费用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项目,由车队队长列出维修项目并提出维修建议,报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送定点单位维修。维修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项目,由车队队长列出维修项目并提出修理建议报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送定点单位维修。
第二十一条 南宁市区外应急维修。长途行车在外必须修理时,要征得用车领导同意,并电话向后勤管理处负责人报告,维修费用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批,费用在3000元以上须报分管校领导同意。
第二十二条 车辆维修监督。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驾驶员自行到定点维修单位维修;维修费用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后勤管理处须派一名工作人员与驾驶员到现场核实维修情况;维修费用在3000元以上须由后勤管理处领导到现场核实维修情况。
第二十三条 车辆零件和随车物品购买。驾驶员购买车辆零件和随车物品须报后勤管理处领导批准,并做好记录台账。
第二十四条 车辆保险。车队队长按本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实行定点保险有关文件办理校内相关程序。
第二十五条 维修保养财务结算。车辆维修保养结算必须按《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收支审批办法》〔2017〕12号执行。
第六章 油料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务用车实行一车一卡制(驾驶员凭密码,加油员对车号和员工号)方式加油。特殊情况需用现金加油的,须先报学校后勤管理处同意。未经批准擅自用现金加油的,学校财务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加油后必须填写《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用车加油登记表》(附件7),并打印加油小票。
第二十八条 加油卡主卡实行专人专管,专人充值,按需使用。
第七章 ETC 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务车辆过路费原则上均由ETC支付(除未支持ETC支付的收费站外)。
第三十条 学校公务用车ETC充值由车队队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同意后,按有关程序组织人员进行充值,并做好记录。
第八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三十一条 车队队长和司机应各司其职,其中车队长负责车队车辆的日常管理和调度工作,督促司机按时做好出车出勤工作和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及领导交代的临时性工作。司机须服从安排,听从调度,按时上下班,准时出车,保证工作效率,并且爱护学校车辆,保证其证件齐全。
第三十二条 遵守法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驾驶,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因酒后驾驶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一切违章或交通事故,后果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服从安排。要树立大局意识,服从工作安排。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正常上班时间内,无出车任务的驾驶员或完成任务的驾驶员均须在车队办公室待命。要及时接听和回复学校领导及后勤管理处办公室的电话,通讯设备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状态,包括节假日。
第三十四条 严守纪律。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不得带故障强行出车,不得违章驾驶、停车;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不得无故拒绝出车和调度;不得车辆私自夜不归库;不得上班时间打牌和无故离岗;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不得参与领导的政务和以领导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办私事。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赔偿经济损失、行政处分、待岗和辞退等处罚。
第三十五条 加强学习。驾驶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与其相关的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学习和业务知识技能学习,提高自身的文化素养和业务能力水平。要熟悉车辆日常状况,掌握一定的机器性能,并懂得车辆的一般修理技能。
第三十六条 出车检查。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在出车前临时加油。要及时报告车辆运行情况,确需维修的要报告车队队长。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不得随意拆换车辆上的所有设施和所配工具;不得遗失任何行车证件,否则补办和购买费用由责任人自行负担。
第三十八条 优质服务。要树立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对乘车人员要热情、礼貌、文明,乘车人员谈话时不得随便搭话,不得外传谈话内容,做到文明待人,严守机密,准时守时,周到服务。驾驶员工作、服务、表现等,由后勤管理处向各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领导及教职员工不定期征求意见,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报人事部门(附件8)。
第九章 违章与事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要服从统一调度,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其他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的思想,做到安全行车无事故。学校每年对安全行驶无事故驾驶员奖励一次。
第四十条 因公出车发生意外交通事故,驾驶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学校报告。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和需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的,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差额部分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结果,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者,驾驶员分别承担车辆修理费用和赔偿费的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五、百分之十、百分之五的经济赔偿。事故不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而私自协商解决处理的,后果自负。学校已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学校有权向肇事驾驶员索赔。
第四十一条 驾驶员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被处罚款的,由驾驶员自行承担,罚金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十二条 驾驶员未经批准私自用车、出车或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造成车辆被盗、丢失、损坏,驾驶员本人应承担实际赔偿责任,同时后勤管理处作出调离司机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因公出车,但由于个人主观因素(停放车辆不落锁或不按规定乱停乱放等)造成车辆被盗或损坏,驾驶员本人应承担实际赔偿责任,同时后勤管理处作出调离司机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原《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车及驾驶员管理办法》(桂幼师校办〔20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公务用车申请单
2.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车使用记录表
3.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车辆维修保养记录表
4.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车队事故记录表
5.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送修单
6.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车维修审批表
7.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车加油登记表
8.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司机工作评价表
附件1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用车申请单
填单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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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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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时间 |
月 日 时 分 至 月 日 时 分 |
到达地点 乘车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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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人签名 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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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处室 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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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队长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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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车处室 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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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领导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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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为避免用车冲突,请先与车队负责人联系后再报OA系统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