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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13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建设,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学校内行驶和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凡进入学校校园的电动自行车,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后勤管理处(保卫处)是管理校园治安、交通和秩序的职能部门,负责车辆、行人出入校园和校园内交通秩序的管理以及智能出入管理系统使用、维护等。校园交通管理人员(保卫处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学校聘请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为校内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具体实施人。其职责为:

1.负责指导进出车主刷卡,维护进出校园秩序;

2.负责对进出校园的可疑车辆、物品、人员证件进行检查;

3.负责对进出校园车辆行驶、停放的指挥;

4.负责对违规车辆和行人进行规范和劝导。

第三章 办卡管理

第四条 学校校门设立智能出入管理系统,对电动自行车出入实行智能管理,采用智能卡为信息载体,电动自行车须凭智能通行卡出入校园。后勤管理处(保卫处)负责智能卡的发放和授权管理。

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出入校园使用校园出入卡,符合条件年满16岁的人员均可申请办理。

第六条 学校在职职工凭学校校园出入卡出入校门。以下人员可按要求申请电动自行车智能卡:

1.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名下电动自行车;

2.学校及校属各单位聘请的各类人员(以人事处备案登记为准)本人或配偶名下电动自行车;

3.非本校教职工但在学校拥有产权房的户主及配偶名下电动自行车;

4.企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指经过学校批准,已在校内有关部门备案的经营机构、商业网点、摊点等服务机构)名下电动自行车;

5.   2017910日前在校在册学生(2017910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2018级学生不得办理。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智能通行卡按期限管理:

1.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家庭户智能卡使用期限按照教职工在校在册登记期限管理;

2.学校及校属各单位聘用的各类人员(以人事处备案登记为准)的家庭户智能卡使用期限按照聘用期限管理;

3.非本校教职工但在学校拥有产权房家庭成员智能卡按照房屋产权拥有期限管理;

4.校企合作机构工作人员按照合同服务期限管理;

52017910日前在校在册学生,按照就读期限管理。

第八条 各类申请人办理电动自行车智能通行卡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相关材料:(在职教职工仅需以系部为单位填写统计表即可);

1.电动自行车智能卡统计表(在职职工、校企合作单位、外聘教师);

22017级学生和外来租户需提供车主本人身份证、电动自行车发票、电动自行车小牌原件及复印件(无发票的需去车管所打印电动自行车基本信息表加盖车管所印章);

3.非本校教职工但在学校拥有产权房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没有房产证的需提供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出具的证明;

4.申请流程。个人提出申请各系部(处室)审核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审批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制卡室制发卡。

第九条 职能部门不定期对持卡人员资格进行审验,取消不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员智能卡,逾期三个月未办理审验、续用手续的,所持智能通行卡注销。

第十条 有效期内智能通行卡损坏或丢失的,应按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

第十一条 所有申请办理校园电动自行车智能卡的,均需交纳办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另行通知)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在校门安装智能出入管理系统,凡进出学校的电动自行车,均须刷智能通行卡从电动自行车通道进出。未持有电动自行车智能通行卡的人员,一律不得行使电动自行车出入校园。

第十三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必须自觉接受门卫保安人员的询查和管理。保安人员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予以检查,有权制止可疑电动自行车出入校园。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雇用的送货电动自行车,原则上由雇用人员持本人电动自行车智能通行卡到校门口刷卡接送,或由雇用部门出具相关收货凭证。

第十五条 以下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

1.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

2.未悬挂南宁市电动自行车车牌的车辆;

3.《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南宁市规定不能上路的其他类型车辆。

第十六条 车辆进入校园后,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坚持行人优先原则,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禁止鸣笛,行驶限速5公里/小时。

 

第五章 停放管理

第十七条 车辆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后勤管理处(保卫处)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如有违反,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予以清理。

第十八条 校园内的电动自行车一律按划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所有电动自行车按先后次序就近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停放,不得影响交通。

第十九条 未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禁止在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条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停放车辆不得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擅自携带停放的,如发生安全事故,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车主在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停放电动自行车时请勿开启报警器,避免出现噪音扰民现象。

第二十三条 车辆充电时,车主须使用符合规范的充电设施设备,保障充电安全。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申报办卡等事项必须严格把关,凡有不符合条件申报办卡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依其严重程度采取包括注销智能卡、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等措施追究其相应责任:

1.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及采用欺骗手段为他人办理电动自行车智能通行卡的;

2.伪造或变造学校电动自行车智能通行卡,以及私下售卖、出租智能通行卡的;

3.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车主在使用、停放电动自行车过程中要严格遵循规章制度,具有以下情形的,第一次将对车辆进行锁车,如有第二次,锁车同时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其车牌号码以及使用人单位、姓名,第三次将取消使用人车辆进入校园资格。

1.乱停乱放造成交通堵塞、消防通道堵塞等违规行为;

2.在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停放电动自行车时开启报警器,形成严重噪音扰民的。

第二十七条 因充电不当引发火警火灾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结合消防部门鉴定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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