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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4-09-1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学校各单位(部门)以及入驻单位和在本校工作、学习、居住的师生员工、学员、家属、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消防安全,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的义务。各单位、教职工和学生(注:不包括未成年学生)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靠群众,积极防范,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主管消防工作的校领导为消防直接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其他校领导在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学校二级单位的主管领导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非校属单位的主要领导是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各科(室)、各工种、各岗位的负责人为该部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
第五条 保卫部门是学校消防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校园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 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 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 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 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开工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 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 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 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 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 审核消防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 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 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检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 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 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 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领导全校师生员工开展防火安全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部门,具体负责全校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职责:
(一)讨论研究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及各项防火规章制度,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
(二)研究整改火险隐患和改善防火条件的工作方案。组织指导全校防火安全大检查,促进防火安全工作开展;
(三)讨论决定对防火、灭火有功人员的奖励和违反消防规定及火灾、火险责任人的处罚;
(四)研究部署和组织全校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第九条 学校保卫部门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兼校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在主管校领导及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和地方消防办的指导下,负责学校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情况,执行学校关于奖励和处罚的决定。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 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三)完成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本单位灭火器材、设备进行管理,确保设施的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七)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保卫(部)处备案;
(八)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配合追查、处理火灾事故;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十)学校各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在确定和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时应报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学生公寓的管理,确定专人负责,除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与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组织灭火、自救演练;
(二)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同各学生宿舍的管理人员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四)加强安全检查,严格用火、用电管理:
1、学生公寓严禁使用白炽灯、热得快、电热水壶、电炉、电饭锅、电热器、电熨斗、吹风机、电热毯等各种电加热器具或空调、电冰箱、洗衣机、饮水机、加湿器、制冷制热设备等易引起安全隐患的电器;
2、学生公寓禁止私接电源线,禁止使用劣质电源接线插座和劣质灯具,台灯、电脑等严禁在被褥上带电作业,充电器等必须做到人走断电,确保用电安全;
3、严禁携带或在学生公寓楼内存放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公寓楼内使用明火,禁止在楼内外焚烧废弃物。
(五)及时清除杂物,保障安全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第十二条 学校后勤管理处对教工住宅区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学校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图书馆、档案室、教材仓库、校卫生所、体育场(馆)、校内超市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校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部门;
(四)技防监控室、消防控制室;
(五)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门的主管部门除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必须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校园内各有关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校园内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消防应急需要,一律不得擅自动用或以任何理由妨碍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执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还应制定自动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并确定专人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及值班记录。
第十六条 在学校举办大型集会、文艺、体育、招生和就业咨询等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填写大型活动申请表,向学校有关部门和保卫部门申报批准后方可举办,并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其缓办、停办,并当场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在学校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必须做到:
(一) 不准超过额定人数;
(二) 安装、使用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规定,严禁超负荷安装电器设备;
(三) 严禁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四) 安全出口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应急照明系统,疏散通道保持畅通;
(五) 管理人员应坚守岗位,加强值班巡视和检查,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 实行房屋承包、租赁时,房屋出租人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场所)。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的,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负责。承租人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教职工以合法手续将个人住房出租给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时,应将房屋出租时间、承租方基本情况向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学校保卫部门报告,并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责任未明确的由出租方负责。承租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其承租、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有责任保护消防设施,确保完好有效。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共用部分应明确各自的管理责任或者委托使用单位之一统一管理;公共使用的建筑物,由主要管理者负责管理。学校公众聚集场所以及人员密集的部位,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 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上堆物;
(二) 在安全出口或者通道上安装栅栏或放置障碍物;
(三) 在教学、科研、工作、营业、生产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九条 学校或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要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开工前必必须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并报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施工。工程竣工后需经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学校消防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因工作(施工)、生活需要,新建或搭建临时性房屋时,应按管理隶属关系报后勤管理处审批,并经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搭建。校内禁止建造任何形式的违章建筑。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安装消防灭火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必须参加招标采购。工程竣工后,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必须对竣工图纸进行审核签字并参与消防验收。
第二十一条 承建(装修)学校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场一周内到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签订《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建筑(装饰)工程消防与交通安全责任书》。遵守《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施工现场及其员工住所范围内的消防安全。
施工单位开挖危及道路和地下线路管网,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可能造成停水、停电、中断通讯联系时,必须事先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并采取保护性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二条 全体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遵守消防法规,掌握消防知识。做到懂本工作(种)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措施,懂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发生火灾后,会报警,会使用相应的消防器材。电工、焊工、木工、库管工、油漆工及其他特殊工种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工种或本行业的安全操作规定,持证上岗,严禁违章作业。用火用电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三条 单位购买、使用、储存、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要有专用储存仓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设专人负责,建立帐卡,要有完备的出入库手续。
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部门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各单位应对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的制作、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并遵守下列制度:
(一) 实行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存放地点、物品名称和数量等必须报学校保卫部门备案;
(二) 在实验室、工作场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三) 库存的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要经常盘点、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四)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安装防爆灯,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五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必须经消防技术培训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校园内擅自动用明火,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必须事先报保卫部门批准,落实现场监管人,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规,采取严密防范措施。
校内焚烧废物,应在后勤处指定地点进行。特殊焚烧和大量焚烧,应事先报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的焚烧,须有专人在现场负责安全,焚烧完毕应浇灭余火,将灰烬倒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发生火灾时,发现人应立即报警,学校保卫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三十条 学校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消防安全宣传及培训情况;
(二) 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 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 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措施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保卫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学校防火安全检查,认真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在组织防火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保卫部门要向被检查单位立即填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对于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保卫部门有权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该危险部位停产、停业。
第三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 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防雷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质防火安全情况;
(十)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核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 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校内消防重点单位(部位)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的在岗情况;
(六)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卫生所、学生宿舍、公共教室等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 学校消防管理部门每年应组织具有维修资质的单位对灭火器材进行一次功能件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水压试验、灭火剂重量和有效期的检查、维修。灭火器材应当建立档案资料,注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对灭火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应组织具有相应维修资质的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测试。
第三十五条 对下列违反下列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被指、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小防火间距的;
(五)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六)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七)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 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 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 对火灾隐患经学校消防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十二) 其他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自治区教育厅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辖区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辖区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相关单位消防责任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函,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消防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凡单位无法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由保卫部门向学校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单位应采取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要将隐患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八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要及时向自治区教育厅和南宁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九条 建立火灾隐患台帐的建销帐制度,凡发现的火灾隐患都要列入隐患台帐。重大火灾隐患,由学校保卫部门报上级机关立案;一般火灾隐患,由隐患单位报保卫部门立案,定期进行整改;已经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学校保卫部门,保卫部门经复查确认后存档备查,并及时销帐。
第四十条 学校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各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十四条 学校保卫部门依据有关消防法规,制定学校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各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各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保卫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管理部位应按照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一般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自救措施或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八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五十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五十一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玩忽职守,工作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火灾直接责任人员和安全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经保卫部门督促检查,要求限期改正,但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给予单位直接责任人校内行政处分,并责令改正:
(一) 没有确定防火负责人、安全员或各级防火负责人责任不落实的;
(二) 没有建立或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的;
(三) 存在安全隐患,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的;
(四) 重点部位无人值班巡逻或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第五十五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通报批评:
(一)在办公室、学生宿舍、临时工宿舍和民工宿舍使用禁用电热器具的;
(二)违章用火、用电造成管理不善,发生险情的;
(三)不接受保卫部门的消防监督检查的;
(四)出租房屋和场地的单位、施工建设单位未与保卫部门签定安全责任书或责任不落实的。
第五十八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求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学校保卫部门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九条 消防安全责任奖惩须经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和院长办公会批准,发生争议由院长办公会裁决。
第六十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内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由学校保卫部门监督实施。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后勤管理处
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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