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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4-09-1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秩序管理,严格执行学校规章制度,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扰乱校园治安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违反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等,但尚不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处罚。
第三条无论校内、校外人员,凡在学校校园内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行为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执行本规定时,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处罚的种类: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
(四)经济赔偿
(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处罚应按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好坏,可以单处或并处,行政处分及处分的等级按照学校规定的处分审批程序实施。
第六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书面检查或行政处分:
1.在校内酗酒或酒后滋事,影响校园正常秩序但尚未造成后果的;
2.在教学楼、办公楼或宿舍等公共场所高声喧哗、起哄、发出怪叫声、噪音或使用音量过大的音响设备,影响他人学习、工作、休息,且不听制止的;
3.擅自撕毁学校有关部门经批准张贴的公文告示者;
4.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照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公务,纠缠不清或不听劝阻的;
5.捏造、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蛊惑人心或以其他方式方法扰乱校园秩序的;
6、在教学楼、办公楼、宿舍、食堂、体育馆、运动场、图书馆和其他经营网点等公共场所,不遵守管理规定,擅自或结伙行动,扰乱秩序的;
7、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8、在院内用麻将牌、扑克牌等工具进行各种赌博活动的(没收赌资、赌具);
9、在院内道路、走廊、草坪、广场等要道上溜冰、踢足球、打羽毛球等体育活动;
10、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观看或组织他人观看色情、淫秽录象、刊物、图书(包括电脑网络和VCD等音像制品)的;
11、在学生宿舍或校园其他场所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男女非婚同居、男女混宿以及为此提供条件者;
12、在校园里倒卖票证,私自推销商品、产品,私自设摊(推销、出售的商品、产品一律没收);
13、明知是来历不明的物品,进行销售、转移、购买或明知是赃物且知情不报的;
14、宣扬封建迷信,进行宗教活动,从事有害气功练习者;
第七条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1、互殴或殴打他人的(致人受伤的,承担伤者医疗费和其他一切损失费)。
2、骚扰、恐吓、威胁他人安全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3、羞辱、诽谤、盯梢、跟踪他人、露淫、窥视异性洗澡、上厕所等流氓活动的。
4、未经许可擅自、私自闯入他人住宅、寝室的。
5、偷窃、骗取、敲诈勒索、抢夺、哄抢少量公私财物的。
6、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照价赔偿被损财物)。
7、私拆、私藏、损毁他人电报、信件、邮件或私撕他人信件、邮票、传真的。
8、包庇违法违纪人员,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伪证的。
第八条有下列妨碍校园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行政处分:
1、在校园内用气枪、猎枪、土枪、弹弓等射击、打鸟的(没收枪支工具、赔偿损失)。
2、携带、藏匿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
3、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按规定存放、运输、使用,尚未造成后果的。
4、违反规定私自使用无证液化器、电炉、电加热器具、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的。
5、在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醒目标志、防围措施或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醒目标志、防围措施尚未造成后果的(赔偿损毁物的全部损失)。
6、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损坏消防器材、设施的(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7、擅自焚烧废纸、废物、树叶等并且焚烧时未采取相应防火措施的。
8、在宿舍、办公室、实验室等室内私接乱拉电线,未经批准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的。
9、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10、违章搭建、乱堆乱放、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
11、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擅自开工改建、扩建、装修、装潢房屋的。
12、对事故隐患,接到公安消防部门整改通知书未及时整改的。
13、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存放区域、防火重点部位、禁烟场所吸烟、动用明火的。
第九条有下列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其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1、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组织集会、舞会、讲座、办班、展览、展销、大型体育比赛或娱乐活动的。
2、不按审批手续、规定张贴海报、广告等宣传品的。
3、在课桌上、墙上、办公楼、公共厕所等场所乱涂乱画的(责令擦洗、打扫干净)。
4、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纸屑、烟蒂等杂物,有损校容校貌的。
5、不按指定位置乱倒污水、生活、建筑垃圾,影响校园环境的。
6、破坏绿化,攀折花果树木;在小树上挂物、晒衣服、敲钉子、挂牌子;在绿化地堆放建筑物和杂物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赔偿)。
7、在校园内违反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养犬、猫、其他动物和携犬入院。
8、在校园内的公共场所有违公序良俗,进行男女拥抱、接吻,赤足光背等不文明举止且不听劝阻的。
9、故意损坏公用灯具、标志、电话、课桌、门窗、围墙等设施的。
第十条有下列违反安全防范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酌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1、因遗忘关锁门窗而造成他人公、私财产被偷窃的。
2、因不关自来水、煤气、液化气,不切断电源而引发事故或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
3、计算机房、财务室等重点要害部位因未采取防范措施(装铁门、报警器)而发生重大盗窃或因保管不当造成现金、票据失窃的。
4、举办群众性娱乐活动的负责人和场所负责人因管理不善或不采取安全措施而引发案件和事件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违反外来人员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院内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责令外来人员离校或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1、用工单位使用无任何证件的外来人员,未按规定申报,办理暂住证"出入证"等证件的,经保卫部门通知后未及时办理和清退的。
2、外来人员冒用、涂改、使用他人"身份证""务工证""暂住证""出入证"的,或转让、出借上述证件的(责令限期离院)。
3、宿舍不按规定登记,人和证件不符仍安排住宿的(同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未按规定申报、登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出租房屋给外来人员经营、住宿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其书面检查,造成伤害或损失的,赔偿医疗费和损失费。被管理部门治理整顿并行成管理事实的,需交纳管理费:
1、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地点、区域停放;擅自将车辆停放在宿舍楼、办公楼楼道内,自行车载人或自行车双脱手行驶等且不听劝阻的。
2、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在院内停放过夜,违规随意停放,强行进出院门的。
3、机动车辆违反禁令标志,在禁止通行的道路或人行道上行驶的。
4、机动车辆在上课时间进入教学区鸣号,影响师生上课的。
5、违反道路交通规定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校内无证驾驶、酒后驾车、学车试车、超速驾驶者。
7、故意损毁、擅自移动院内交通路牌、标志等设施的(赔偿全部损失)。
8、机动车、非机动车占用校内主干道、消防安全通道停放,阻挡消防设施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违反门卫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或责其书面检查:
1、违反学校门卫出入管理规定,私自进入校园,经教育不听的。
2、翻越围墙、爬门进入校园的。
3、将学校的校徽、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
4、涂改、冒用证件、院徽,使用过期证件的。
5、私自携带公私物品外出者,不出示门条,又拒不接受检查的。
6、外来流动人员携带物品离院,不接受检查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保卫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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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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