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管理处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建设工程监督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11-12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桂幼师〔
20145
 
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建设工程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处、室,各教学教辅机构,教育厅幼儿园:
现将《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建设工程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41028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建设工程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提高工程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新建、改扩建及维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所有工程项目均应按校园总体规划实施,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分解指标,落实责任,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实行责任追究制;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立足教育,注重防范,强化监督,切实防范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第五条 成立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后勤副校长、财务副校长和纪委书记分别任副组长。学校办公室,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室,使用部门、社会咨询机构等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小组成员。后勤管理处负责项目管理和实施,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项目的纪律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三章 相关制度
第六条 坚持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重要建设项目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后提交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确定基建工程的使用功能及专业需求时,要充分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视具体情况按程序研究决定,严禁个人说了算。对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要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并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杜绝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不准利用职务和职权的影响违反规定暗示或干预招投标工作;不准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准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纳入学校预算,没有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实施。项目资金必须全部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室未参与监督的工程项目,学校不能签订合同和支付款项。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财务部门不得结算。
第十一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建立回避制度。校领导和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亲属,以及从事与学校基本建设相关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承揽建设学校项目工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坚持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惩处与预防相结合,做到关口前移,积极防范,依法管理,全面覆盖。重点监督决策依据是否合法,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议事规则,决策内容是否科学可行。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审计室以独立的身份对基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基建管理部门要维护监察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
第十四条 学校领导干部不得以个人决定代替集体决策,不得在竞标、招标、代建和承建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接受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赠送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得从事与学校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和工程分包经营等活动,不得参与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向投标方泄露标底和商业秘密,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围标串标。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基建工作人员教育、管理、监督和工作责任制度,提高基建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廉洁自律自觉性,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对重要岗位的监察,明确基建岗位的职责要求、程序、纪律、制约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预防职务犯罪。
第十六条 建立基本建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设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实施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等,应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并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加强对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监理机构和人员是否到位,保持与监理单位人员的联系沟通。检查监理人员是否持有资质证书,监督现场监理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兼职,监督现场监理人员是否与施工方相互串通,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加强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重点检查投标的资质、条件、范围、程序和方式,评标成员的组成是否符合要求,评标过程是否公平、公正、公开,有无故意规避招投标或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督。重点检查合同的签订手续是否完备,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合同的条款是否与招投标要求相符,合同的变更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合同的双方是否诚信守约。
第二十条 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做好预算、项目竣工决(结)算的审核工作,重点监督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安排、拨付、使用、结算等是否符合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有关制度,有无资金转移、挤占、挪用、浪费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监察、审计人员应参与重大设备或大额物资采购工作,重点监督物资采购是否集体决策、程序是否合法、责任是否明确、操作是否透明、合同约定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加强对工程质量和造价的控制,对增项和变更内容必须做好签证,并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字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任何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在工程不具备验收条件下进行验收,不准在验收不合格工程的验收合格书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学校基建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对玩忽职守、贪污受贿、截留、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加强群众监督。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现场挂牌公示制度,设立工程质量和廉政建设投诉举报电话。重大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投标、材料和设备采购、工程造价和工程决算情况要在校园网和校内公示栏公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办公室       201410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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