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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2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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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做好2014年全区高校在校大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把工作机构和人员落到实处,并按照相关要求切实把在校大学生应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高校代收费项目,确保在校大学生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的工作目标。

二、加大宣传力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一项惠及广大高校学生的惠民政策和民生工程。大学生参保,既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减轻学校和家庭医疗负担,体现社会公平;也有利于高校的稳定。各高校要加大对国家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大学生参保意识,确保学生参保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高校的学工、财务、后勤总务(校医)等工作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在校大学生参保相关工作。由于大

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高校要与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紧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一是新生入学前,各学校要将大学生参保的有关政策包括学生个人缴费标准,政府补助标准,就医办法,医保待遇等宣传资料连同新生入学报到通知书一并发给录取新生本人。二是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医保机构抓住新生入学时机开展“医疗保险进校园”政策宣传,让每一个学生了解国家医保政策,增强参保意识,自觉维护个人的社保权益。三是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014年2月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5号),对北部湾经济区(南宁、北海、防城、钦州、玉林、崇左市)属地高校大学生参保工作实施新的办法,其中对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为由原来30-40元/每人每年,提高为70元/每人每年,请各相关高校主动与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保机构做好对接,具体了解新的参保办法和要求,更好为参保学生提供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当前,我区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各高校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工作部门责任,密切配合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本校大学生进行参保登记、代收学生个人医保费并按时足额交到所属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协助办理学生医保待遇和学生就医报销手续等相关工作。确保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更好的实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4年7月10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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